我們需要一個不偏不倚的政大性平會!

我們需要一個不偏不倚的政大性平會!

連署平台:

臉書聲援活動:

若有任何意見與聯繫,歡迎與本團體聯繫,聯絡信箱:savehong@gmail.com

2011年4月30日 星期六

洪燕梅老師對於民事上訴案遭駁回之聲明

(本聲明由洪燕梅老師前助理高詩茹代為發布)

有關民事上訴又被駁回一事,個人謹發表聲明如下:

一、為昭公信,請校方公布「學務處98715日簽呈」學生親筆書寫的內容。

二、法官有權利不理會律師呈上的第二份「生理特徵鑑定書」,然若真如所言,政大性平會「均已調查清楚」,煩請三位負責調查的委員:政大法律系王曉丹教授、政大政治系楊婉瑩教授,以及中央大學王燦槐教授三位調查委員出面說明:

()為什麼在2次總共近9小時的訪談中,全然沒有告知本人被指控的「事由」,且無法出示本人被指控的任何證據

()為什麼對於本人提出所有遭受言詞、簡訊的騷擾、恐嚇相關證據,可以完全不被採信,委員們甚至以「主觀認定」而完全予以忽視?

()事發至今,律師仍無法閱卷,然而在今年(民國100年)年初才被以限制方式,知悉部分內容,其中學生所述有關本人「四項生理特徵」,完全不符合事實的提證,調查委員何由認定其為證據並加以判斷?

()所謂指控的「師生戀」,為何卻拿不出任何一張親密的合照或情書?

身為女性,接受「清白之身」的生理鑑定,是何其屈辱?但為維護清譽及名節,本人寧可以此證明學生「具體指稱內容」之不實。

賴芳玉律師受本人委託於427日接受《蘋果日報》記者訪問時說道:「這是司法霸凌!」然身為被社會賦予「高道德標準」的教師,本人只能在此呼籲:

政大加油!臺灣司法加油!

2011年4月16日 星期六

我所認識的洪燕梅老師

作者:flyersnow(小夢)

我所認識的洪燕梅老師,是一位律己律人都甚嚴的老師。我在95學年度,也就是大二時,修習老師的文字學,後來因緣際會下,從96學年度上學期起,至97學年度下學期,擔任老師的教學助理。課堂上的燕梅老師,直率而犀利;而課外對助理的要求和教導,則多了一分溫柔和更多的嚴謹。擔任老師助理的兩年之中,在許許多多的方面,都深切感受到老師嚴謹得近乎苛求的處事態度:一點一滴,透過老師的言傳身教,使我學會了如何更謹慎周到地待人接物,處理學術上或生活事務上各種的大小事宜。或許由於老師的完美主義,擔任助理的日子裡,老師對我們的要求和指導,有時是十分嚴厲的──雖然老師從不說重話,也不曾對助理厲聲斥責,但在一封封糾正或是說明錯誤的長信裡,卻明顯可以感覺到,老師對助理極高的信任和期待。這一點,也是兩年來逼著我不斷思考,學習和成長的重要推力。

-

2011年4月15日 星期五

事件發生至今

作者 roderic (大熊)


是辛苦的,但也是值得的。當然不只我是辛苦的,還有其他幫忙的夥伴們辛勤的付出,甚至是一直陪伴在洪老師身旁的學姊們,都比我辛苦千百倍。


可以說,每一個知道洪老師平素為人的學生們,
都默默的以一己之力表達支持。無論是課堂上,還是私底下。

為何大家都如此盡心盡力?只能說,因為大家都不願意這樣一個如此傑出、視學生如子女的老師,最終為黑暗給蠶食鯨吞。

-

2011年4月14日 星期四

凸顯我國性別平等教育法實務問題之政大洪燕梅師案

  我們質疑政大性平會做出「拒絕道歉就解聘」之法源依據何在,政大性平會迴避母法(性別平等教育法)是否構成性騷擾要件的涵攝,卻以構成性騷擾的性平法第25條加以行政懲處,罪名是:違反教師專業倫理。但是,違反專業倫理與構成性騷擾是兩回事,政大既然將其劃等號,不僅不予說明,更迴避是否成立性騷擾之質疑,在在讓第三人無法苟同。

2011年4月6日 星期三

Aura's Article: 政大奇聞:獵魔女的校園

Aura's Article: 政大奇聞:獵魔女的校園

關於洪老師被控違反教師專業倫理事件之法律陳述

針對洪老師被控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,政大性平會對洪老師做出「拒絕道歉就解聘」之懲處建議決議,目前該報告依法為須保密之文件,非偵查審判機關看不到,故援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02號裁定之內容如下:

本件原告為被告之○○系○教授,因遭學生家長舉發涉及性騷擾事件,經被告性平會調查結果,認原告以其教師之優勢身分,主動與學生發展親密關係,並以不對等方式對待學生,造成學生身心傷害,違反教師專業倫理,於98年11月2 日向被告提出專案調查報告,報告中並建議對原告採取下列6項處置:「1.行為人應向學生書面道歉,1 個月內未完成者,應予解聘、2.行為人應簽具切結書,切結不再干擾或接觸學生,1 個月內未完成者,應予解聘、3.行為人應於3 個月內至少接受10次諮商,未如期完成者,應予解聘、4.行為人應留原俸級2 年、5.行為人5 年內不得擔任導師及論文指導老師、6.行為人倘再受相關通報,經查證屬實者,應予解聘。」

再輔以新聞報導,可見政大性平會認為本案尚不構成性騷擾,僅違反教師專業倫理。實則,若認定未構成性騷擾,政大性平會還能夠做出這些懲處建議決議?我們來看看法律是怎麼規定的。

未公開的真相

我認識雙方當事人,也大致上知道來龍去脈,只是因為報導不實,才發文想把真相說清楚,因為新聞內容不實實在太令人不齒。
(這個帳號是借別人的帳號代PO的,故請勿騷擾帳號持有者,謝謝。)

針對報導,首先我有幾點要說明:

1.這位學生當時是洪老師的助理,當時研究室有所謂的值班制度,她身為助理,自然進出研究室。包含張生在內,當年一共有5位左右的助理都曾經「和老師窩在研究室」。且其中有一至二位助理持有鑰匙可隨時出入,加上老師在事件發生以前,是從不拉上研究室窗簾的,因老師這一生最注重名譽,認為凡事無不可告人者,不必遮掩。張生曾經有幾次要拉上窗簾,都被老師喝止,並馬上重新拉開窗簾,因此,要發生性關係根本不可能

2.關於身上的疤痕,老師任教十餘年,幾乎在每個課程裡都提過自己身上有「三刀六洞」,就是開過三次刀有六個洞孔,甚至比劃過自己身上的部位,因此修過課的同學或多或少都有印象老師身體很不好、有傷。

行政法院裁定


【裁判字號】99,訴,1602
【裁判日期】991213
【裁判案由】性別平等教育法
【裁判全文】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9年度訴字第1602號
原      告 洪燕梅
訴訟代理人 賴芳玉律師
           吳世宗律師
           廖嘉琳律師
被      告 國立政治大學
代 表 人 吳思華(校長)住同上
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
            李瑞敏律師
           顏邦峻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,原告不服教育部中華民國○
年○月○日台訴字第○○○○○○號訴願決定,提起行政訴訟,
本院裁定如下:

民事庭判決

法院組織法第83條
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,公開裁判書。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,依其規定。
前項公開,除自然人之姓名外,得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