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們需要一個不偏不倚的政大性平會!
若有任何意見與聯繫,歡迎與本團體聯繫,聯絡信箱:savehong@gmail.com
2011年9月22日 星期四
2011年9月14日 星期三
0914靜坐集會-性平會違法處理案件之法律釐清
不可一錯再錯--性平會處理洪燕梅老師疑似違反專業倫理案一事之脫法大觀
1 政大性別平等委員會(下稱政大性平會)無權管轄此次事件:
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(下稱性平法)成立之性平會,專責處理與校園性別有關之事務,包括校園性侵害與性騷擾事件。政大性平會不認定洪師行為構成性騷擾,反將重點著重在違反專業倫理,但至今仍未明確定義何謂專業倫理,定義洪師之罪名相當模糊且無憑據,其決議實難以服眾。
又性平會做出若干決議,此決議依法僅為懲處建議,應移送相關單位議處,不能由性平會做出懲處處分,特別是關於「不道歉就解聘」一事,涉及教師身分之改變,依法應循系、院、校教評會三級三審之正當法律程序議處,性平會不能越俎代庖代教評會決議「不道歉就解聘」。
※相關法律: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第4款、教師法第14條
2 此事至今洪師仍無法行使實質上之答辯權:
政大性平會將保密原則過度擴張,未予洪師對所謂之「證據」詢問之權利,對於洪師之答辯權幾近剝奪。依性平法、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,保密原則之目的,為保護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,並非涵蓋所有與此案關聯之資料;又法律規定應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,足見保密原則須與當事人答辯權並存。且政大以報告書其中之證據即使隱其姓名,仍可推知特定學生為由拒絕閱卷,但政大性平會於送達洪師之第一份公文中,即明確指名申訴人,未替其保密。為何性平會一開始即違反保密原則,之後又以該原則為由拒絕當事人請求適度資訊公開?為何不能開窗說亮話,反而懼怕揭露這些所謂之「證據」?難道因為這些「證據」根本不堪一擊?
※相關法律: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2條、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23條第3項
3 性平委員未遵守迴避程序:
原參與性平會調查與決議之委員,於洪師98年12月5日申復時,不僅未迴避,甚至再度參與申復程序,此情況與同一案件由相同的法官審理兩次無異,且申復以一次為限,使救濟制度形同虛設。依行政程序法,曾為鑑定人及證人皆須自行迴避,則曾擔任擁有事實認定權責之性平委員,其對決議之影響更高於鑑定人及證人,故於申復程序中實無不自行迴避之理。
※相關法律:行政程序法第32條第4款、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21條第2項
4政大性平會越權,未審先判:
性平會於99年4月7日直接行文洪師,告知五年內不得擔任導師及論文指導老師之懲處已實施,當時洪師律師向中文系查證,中文系表示此項決議為性平委員向學校建議,經學校核定,而非由中文系決議;時值洪師擔任華語所之導師,政大再度來函第二份公文,要求立即停止洪師之導師身分,確實執行懲處。100年8月,人事室未經三級三審,即先行處置洪師留原俸級,再向校教評會提出留原俸級兩年之懲處之決議,此二項懲處,均未依正當法律程序處理,毫無公義可言。
※相關法律:國立政治大學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辦法第23條之1、政治大學教師基本績效評量辦法第7條
0914靜坐集會-訴求
【訴求】
1. 性平會調查校園性別議題事件,應該謹守公平(遵守無罪推定原則,對雙方調查態度客觀一致)、公義(無立場之偏頗,以伸張正義為原則)、公開(公開調查且必要訊息公開,使審議結果能夠服眾,且雙方當事人有知曉(除個資外)全盤調查過程之權益)之原則,審慎處理所有性別案件。
2.性平會針對洪師案之調查與懲處建議,明顯有程序失當、違法之處。性平會應公開回應學生與社會之疑慮:更替原調查小組成員,重新調查本案件是否有瑕疵、可疑之處,客觀從現有證據著手,收回原先對洪師不合行政程序之懲處,還給洪師應有之基本人權,並予洪師應有的精神賠償與損失。
2011年9月11日 星期日
0914靜坐集會-聲明
各位同學及師長、朋友們,您們好:
關於洪燕梅老師遭控性別事件一事,性平會之處理程序有眾多失當之處,而校方將於9/14(三)12:10召開校教評會,處理「已然實施」之懲處決議:
性別平等委員會於調查書中寫出「六項懲處決議」,並於99年4月7日直接行文至系內,告知洪師五年內不得擔任導師及論文指導老師之懲處已然實施;100年8月行公文予人事室,直接暫停洪師之俸級,名為「暫緩」,實為先懲處後方決議。然性平會只有「建議」之職權,並無權力可以「直接懲處」教師,此舉實屬嚴重違法。
自詡為文、法、商、社會重鎮的政大,竟發生此種喪失人文精神且背離正義的事件,性平會處理案件過程之荒謬與公然違法,讓我們感到相當失望與憤怒。我們冀望,學校能正視此事件的嚴重瑕疵之處,性平會的判決結果有眾多問題,不該依據其判決進行懲處決議,而應重新審視性平會的處理過程是否合理,給予正確且正當的公義。
我們會在9/14(三)12:00行政大樓前靜坐,呼籲學校正視性平會處理性別案件之嚴重瑕疵,還給政大全校師生一個公平、公義且公開的環境,也讓全政大教師們能有合理的基本權益,避免此憾事再度發生!
為政大憂心的學生們 敬邀
2011年4月30日 星期六
洪燕梅老師對於民事上訴案遭駁回之聲明
(本聲明由洪燕梅老師前助理高詩茹代為發布)
有關民事上訴又被駁回一事,個人謹發表聲明如下:
一、為昭公信,請校方公布「學務處98年7月15日簽呈」學生親筆書寫的內容。
二、法官有權利不理會律師呈上的第二份「生理特徵鑑定書」,然若真如所言,政大性平會「均已調查清楚」,煩請三位負責調查的委員:政大法律系王曉丹教授、政大政治系楊婉瑩教授,以及中央大學王燦槐教授三位調查委員出面說明:
(一)為什麼在2次總共近9小時的訪談中,全然沒有告知本人被指控的「事由」,且無法出示本人被指控的任何證據?
(二)為什麼對於本人提出所有遭受言詞、簡訊的騷擾、恐嚇相關證據,可以完全不被採信,委員們甚至以「主觀認定」而完全予以忽視?
(三)事發至今,律師仍無法閱卷,然而在今年(民國100年)年初才被以限制方式,知悉部分內容,其中學生所述有關本人「四項生理特徵」,完全不符合事實的提證,調查委員何由認定其為證據並加以判斷?
(四)所謂指控的「師生戀」,為何卻拿不出任何一張親密的合照或情書?
身為女性,接受「清白之身」的生理鑑定,是何其屈辱?但為維護清譽及名節,本人寧可以此證明學生「具體指稱內容」之不實。
賴芳玉律師受本人委託於4月27日接受《蘋果日報》記者訪問時說道:「這是司法霸凌!」然身為被社會賦予「高道德標準」的教師,本人只能在此呼籲:
「政大加油!臺灣司法加油!」
2011年4月16日 星期六
我所認識的洪燕梅老師
我所認識的洪燕梅老師,是一位律己律人都甚嚴的老師。我在95學年度,也就是大二時,修習老師的文字學,後來因緣際會下,從96學年度上學期起,至97學年度下學期,擔任老師的教學助理。課堂上的燕梅老師,直率而犀利;而課外對助理的要求和教導,則多了一分溫柔和更多的嚴謹。擔任老師助理的兩年之中,在許許多多的方面,都深切感受到老師嚴謹得近乎苛求的處事態度:一點一滴,透過老師的言傳身教,使我學會了如何更謹慎周到地待人接物,處理學術上或生活事務上各種的大小事宜。或許由於老師的完美主義,擔任助理的日子裡,老師對我們的要求和指導,有時是十分嚴厲的──雖然老師從不說重話,也不曾對助理厲聲斥責,但在一封封糾正或是說明錯誤的長信裡,卻明顯可以感覺到,老師對助理極高的信任和期待。這一點,也是兩年來逼著我不斷思考,學習和成長的重要推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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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1年4月15日 星期五
事件發生至今
是辛苦的,但也是值得的。當然不只我是辛苦的,還有其他幫忙的夥伴們辛勤的付出,甚至是一直陪伴在洪老師身旁的學姊們,都比我辛苦千百倍。
可以說,每一個知道洪老師平素為人的學生們,
都默默的以一己之力表達支持。無論是課堂上,還是私底下。
為何大家都如此盡心盡力?只能說,因為大家都不願意這樣一個如此傑出、視學生如子女的老師,最終為黑暗給蠶食鯨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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